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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年7月27日17点左右,原告许某在普通摩托车(载有鸡笼)上从流长向犁倭方向行驶,行驶到犁倭镇老黑山的道路上时,由于右边车道上有一堆沙砾,许某马上左转,与对面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 徐某被告用后视镜看到原告摔倒了,站起来支持摩托车,然后离开了现场。 原告许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16892.88元。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编制了《道路交通事故说明》,他说:“许某开的普通摩托车和许某开的小型轿车上车倒下了。 “双方车辆的痕迹都没有明显的伤疤 “我们队不能明确这次事故的原因,不能认定。 “原告的残疾程度被鉴定为八级残疾,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 原告各损失共计242862.76元 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株式会社贵阳中心的分公司投保了强保险和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内。 【分支】第一意见:没有证据说明轿车和摩托车相撞,根据谁主张举证,原告必须举证其损害结果和轿车之间的因果关系。 另外原告也不明确驾驶的摩托车和轿车摩擦,原告不擅长举证,必须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这次事故警察队已经发行了“道路交通事故说明”,所以是交通事故。 3天后当事人到达警察队,再加上事故发生地没有被监视,因此无法进行责任认定。 如果是交通事故,交强保险的“不问责任,不问分项”的赔偿大致由保险企业在交强保险限度内进行赔偿。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审查】一、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失或意外造成人身事故或财产损失。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没有强调两辆车互相接触是必要条件。 2 .你能认定“没有明显的伤疤”摩托车和轿车有伤口吗? 本案中原告驾驶的摩托车搭载了鸡笼,鸡笼类竹制品体积较大,与摩托车捆绑后,增大了摩托车行驶中的总体积,但重量较轻。 因此,摩托车极有可能没有刮轿车,但摩托车鸡笼刮轿车的可能性极高。 即使摩托车鸡笼和轿车摩擦,如果双方车速都很快,可能不会留下任何痕迹。 但是,惯性也有可能导致摩托车翻倒 3 .本案的轿车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明确了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和轿车开车摔倒,摔倒受伤,轿车司机徐某在后视镜里看到原告摔倒站起来支撑摩托车。 原告的受害被认为是和轿车的会车造成的。 综上所述,轿车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无论在会车中摩托车是否翻倒,车辆(包括汽车鸡笼)是否摩擦,即使摩托车司机被吓到摔伤,也应该认定为交通事故。 二、责任负担问题1 .保险企业是否应该在强烈的保险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事故、财产损失的,保险企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度内赔偿。 由此,国家为了抑制汽车行驶这一高危行为的风险,保障汽车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财产损失,以立即补偿为目的。 这是因为如果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有汽车成本、被保险人以外的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企业就必须在保险限度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因此,无论驾驶员是否有责任,该保险企业都必须在强保险122000元的范围内赔偿。 2 .被告徐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企业应该在商业保险内赔偿吗? 与商业保险部分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失者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失的,按各自过失的比例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及时通报,事件现场被破坏,没有监视等客观原因,警察部门无法进行责任认定。 原告也不能举证被告徐某有过失,不能说明徐某有多大责任,徐某不负过失赔偿责任。 徐某向保险企业投保商业保险,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企业也不承担代理赔偿的义务。 ▼越来越多的消息出现了|扫描二维码关注©; 山东高法作者:陈玉兰贵州省清镇市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民事审判原标题:《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车辆保险的保险企业,必须在交强保险限度内承担不负责任项的赔偿责任》原文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热门:交通事故中无责车辆投保的保险企业在交强险 限额内应不分责不分项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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