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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
一、刑法第十七条撰写“十六岁以上的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十四岁以下的人,故意杀人,故意伤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罪行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十二岁未满十四岁的人,必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承担刑事责任。
“对按照前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满18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满十六岁不接受刑事处罚的,责令监护人或监护人进行管教。 必要时,依法进行专业的矫正教育。 ”。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后增加一条,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采用暴力或驾驶操作装置,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处以罚款。
“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自离开职务,与他人殴打,威胁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种行为,造成人员伤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的重规定定罪。 ”。
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评级为“不要违反他人进行危险作业,不要知道有重大事故危险而排除,要将组织作业置于危险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糟糕的是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后追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理。
“(一)关闭、破坏直接相关生产安全的监视、警报、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藏、销毁相关数据、新闻的;
“(二)因有重大事故风险,依法采取停产、停止施工、停止采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排除风险的整改措施,被拒绝执行的。
“(三)有关安全生产的一些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工程以及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
五、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撰写“生产、销售假药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处以罚款。 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没收罚款或财产。
“知道药品录用机构人员是假药并向他人提供录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六、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撰写“生产、销售劣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结果特别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没收罚款或财产。
“知道药品录用机关的人员是坏药并向其他人提供录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七、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后追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处罚金。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采用的药品的;
“(二)生产、进口药品或者知道是上述药品并进行销售的;
“(三)在药品申请登记中提供虚假说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的;
“(四)制作生产、检查记录。
“有前项行为,且有价格法第140条、第140条规定的罪行或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的重规定对处罚定罪。 ”。
八、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证明书、认购书、企业、公司债券募集方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制作重大虚假复印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公司债券、预托证明书或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金额巨大 金额特别巨大,结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款。
“指示控股股东、实际支配者组织、前项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独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倍以上的罚款。 金额特别巨大,结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机关犯前两项罪的,对机关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
九、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评级为“依法负有披露报纸义务的企业,公司不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没有依法披露其他重要消息,严重股东或其他人的利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企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前项行为,指示实施或者隐瞒相关几个事项导致前项规定时发生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对单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十、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撰成“企业、公司或其他机构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非法领取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利,金额大的,在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 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十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以欺诈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书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具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十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撰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处罚罚款。 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种行为,在提出公诉前积极返还赃物,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时,可以减轻或减轻处罚。 ”。
十三、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评级为“有以下情况之一,操作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成交量,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合并或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共谋,集中资金特征、持股或持仓特征,或利用新闻特征联合或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贯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法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管理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行购买期货合同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购买、出售证券、期货合同,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取消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不明的重大消息,引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目标的公开进行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进行逆向证券交易或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式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的。 ”。
十四、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评级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金融欺诈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施这些犯罪, 处五。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成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法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用其他方式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十五、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撰写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做法筹集非法资金,数额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没收罚款或者财产。
“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十六、刑法第二百条撰文说:“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罪的,对单位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十七、刑法第二百十九条撰写了“有侵犯以下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处罚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通过盗窃、诱惑、欺诈、胁迫、电子入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录用或者允许通过以前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关于维护商业秘密的要求,允许披露、采用或者采用他人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应当知道或者知道前款所述行为,向他人取得、披露、采用或者允许该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和得到商业秘密所有者许可的商业秘密的采用者。 ”。
十八、刑法第二百十九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十九条之一:“盗窃、探测、收购境外机构、人员、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十九、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撰成“资产判断、验资、核实、会计、审计、法律服务、推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说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资产判断、会计、审计、法律服务、推荐等说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资产判断、会计、审计等说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为公共安全重大工程、项目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产,非法领取他人财产,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的重规定定罪。
“第一项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说明文件有严重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或单处罚款。 ”。
二十、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撰写“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奸未满十四岁的幼女者,将在强奸论中受到重罚。 “强奸女性、通奸的年轻女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一)强奸女性、通奸的年轻女性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女性,通奸年轻女性的人多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女性,通奸的;
“(四)两人以上轮奸的;
“(五)通奸不满十岁的幼女或伤害幼女的;
“(六)受害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二十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后追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护理、教育、医疗等特别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时,有三年以下徒刑。 情节不好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并且犯了价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罪的,依照该规定处罚有罪。 ”。
二十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撰写“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五年以上的徒刑。
“(一)猥亵儿童有多人或多次的;
“(二)聚集、在公共场所当众虐待猥亵儿童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不好或者有其他不好情节的。 ”。
二十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撰成“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拥有本公司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罚款。 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额特别巨大,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十四、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撰文说:“企业、公司或其他机构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挪用本公司的资金录用或借给个人,金额较大,超过三个月还没有偿还或超过三个月,但金额较大, 金额特别巨大,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国有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国有机关对非国有企业、公司以及其他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有罪。
“有第一行为,返还提交公诉前挪用的资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
二十五、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撰写“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采用枪支、管制刀具或驾驶汽车碰撞等手段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有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受重伤、死亡,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的重规定定罪。 ”。
二十六、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追加一条,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挪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在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前款行为,让别人实施的,依照前款规定受到重罚。 ”。
二十七、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后增加一条,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其他高处投掷物品。 情节严重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独处分罚款。 “有前款行为,且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的沉重规定处罚有罪。 ”。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高利贷引起的债务或其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时,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管制,罚款合并或单独。
“(一)采用暴力胁迫性做法的;
“(二)限制他所有人身自由或者闯入别人住宅的;
“(三)胁迫、追踪和骚扰。 ”。
二十九、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九条之一。 “以侮辱、诽谤或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下剥夺徒刑、拘役、管制或政治权利。 ”。
30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撰写了“以营利为目的,收集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管制,处以罚款。
“开设赌场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境外开设赌场的人员、赌场管理员或者其分配的人员组织、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参加赌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三十一、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撰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依法明确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达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机构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传染病拒绝消毒解决污染的污水、污染物、粪便的。
“(三)允许或允许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的容易扩散该传染病的事业的;
“(四)在疫区中销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没有进行消毒解决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疗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三十二、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三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或非法运输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邮寄,携带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
三十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后追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克隆的人类胚胎移植到人体或动物体内,或将基因、克隆的动物胚胎移植到人体内,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
三十四、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撰写的“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包括传染病病原体在内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处分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法律明确的国家要点生态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向国家明确的重要河流、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失去或永久破坏大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基本功能的”“(四)许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造成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且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的沉重规定处罚有罪。 ”。
三十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狩猎、收购、运输、销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三十六、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销毁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三十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三百四十五条之一。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开垦、开发活动或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恶劣情节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合并罚款或者单独处罚。 “有前款行为,且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的沉重规定处罚有罪。 ”。
三十八、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后追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诱导、教唆、诈骗选手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比赛,知道选手参加上述比赛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 “组织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强制的,依照前款规定受到重罚。 ”。
三十九、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的第一款撰成“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以下情况之一,导致严重后果,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年以下徒刑或拘押。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虚假报告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
“(二)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调查的;
“(三)在药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审评过程中,对不满足条件的申请给予许可的;
“(四)依法不向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转让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的人。 ”。
四十、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项撰写“盗窃国外机构、组织、人员、侦探、收购、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有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四十一、刑法第四百五十条撰成“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军籍学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军籍学生和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十二、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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