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98字,读完约2分钟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的公示
湖北省汉江监狱报告的罪犯王军波等155人减刑案件于年5月18日立案,于年5月18日公示,公示期为5日,即年5月18日至年5月22日。 对罪犯减刑有意见的,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电话0728-3323051传真0728-3323287。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五月十八日
提交减刑建议书
()第
号是号
罪犯387◇兴贵,男,1973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高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支罗村9组。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利刑初字第0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387◇兴贵犯盗窃罪,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年2月24日作出()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387◇兴贵犯盗窃罪。 刑期从年5月2日起至年11月1日止。 年6月6日被送进监狱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年5月9日根据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 刑期到年4月1日为止。
该犯最近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387◇兴贵在2014年2季度至2015年4季度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如下。
在思想改造上:可以认罪悔改,经常反省,认识自己犯罪的危害,立志立功减刑。 遵守监督规则:该犯可以自主遵守监督规则,经常以《囚犯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为建设和谐文明监督区而努力。 在劳动改造中:该犯可以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学习劳动技能,保证质与量完成劳动任务。 在“三课”学习中,该犯可以积极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民警布置的作业,取得缝制资格等级证书。 该犯为重罪,有罚款和归还几种严重情况。
该犯在2014年2季度至2015年4季度服刑期间,获得两次监狱表彰和三次监狱记录,被选为年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而且悔改表现出四个方面的情况,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387◇兴贵给予减刑。 特别要求裁定。
这个
一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罪犯靳兴贵减刑一案”
地址:http://www.ccqdqw.cn/cqyw/286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