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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秀武,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中学文化,湖南省翁阳市人。 我现在在湘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 2008 )翁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认定犯罪分子杨秀武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罚款3000元,违法所得4800元。 刑期为2008年6月26日至2021年6月25日。 计划于2008年12月5日实施。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年1月减刑1年11个月,年12月减刑1年6个月,至年1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应该认罪,听从管教。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则,积极参加接受教育改造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可以积极做。 从事车间针车的劳动,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岗位,很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 评分是105分。 记录大功,表彰一次。 上述事实已被罪犯考核奖惩统计登记簿、罪犯奖惩审查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资料所证实。
如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假释罪犯杨秀武。 特别申请审查和裁定。
一致性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南监狱
2015年10月19日
附:罪犯杨秀武答卷资料全部
卷
册。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罪犯杨秀武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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