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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鞍山监狱提交减刑建议书
()皖马监减字第715号
犯人方光罗,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康复路48号1栋2单元402室。 因受贿罪,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1月29日以[]宿刑初字第000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为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年7月1日在()皖刑终字第00091号刑事裁决书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年8月28日转入鞍山监狱服刑改造。
入狱以来,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狱以来,更加认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服从警察管理教育,认真遵守监狱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综合改造表现良好。 该犯自去年8月以来,受到监狱两次表彰,记录了一次功绩。 分别是:年7月被监狱表彰的一次年10月成功一次,表彰一次。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者方光罗给予减刑,特别要求裁定。
一致性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罪犯方光罗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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