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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减刑建议书
()晋中监减建字第3226号
罪犯段波,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因受贿罪于年12月13日在()晋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年2月22日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年3月22日被减刑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因被剥夺政治权利而减刑为8年。 刑期为年3月22日至2031年6月21日。
该犯在减刑审查期内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狱后,认罪悔改,受罚,认识自己的犯罪和社会危害性,深刻反省,自我分析犯罪原因,纠正恶习,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和赎罪行为,努力改过自新。 每年查阅其扩展文件和资料,在减刑审查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况。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没有发生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均在83分以上。
四、在生产劳动中担任开球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出勤率达到100%,努力完成自己的劳动任务。
如上所述,罪犯段波在减刑考核期内,认罪、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在监狱中有6次表彰、2次表彰、忏悔的表现,可以满足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者的段波进行减刑。 特别要求裁定。
一致性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晋中监狱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罪犯段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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