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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2015年海关总署公告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离境退税处理流程
境外旅客向退税机构申请离境退税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核实并签字的离境退税申请表。
第二十条退税机构收到境外旅客退税申请后,应首先收集境外旅客申请退税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核对以下内容无误后,根据海关确认意见申请退税:
(一)提供的离境退税信息完整;
(二)《出境退税申请表》中的境外旅客信息与申请出境退税的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三)《出境退税申请表》由海关审核签署;
(四)境外旅客离港日距最后入境日不超过183天;
(五)退税项目购买日期距边境日不足90天的;
(6)《出境退税申请表》与《出境退税管理系统》一致。
第二十一条退税的计算。根据出境退税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为11%,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货物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实际增值税退款=增值税退款-退税代理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退税机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税。如果退税金额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退税机构将根据境外旅客的选择,通过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退税。
境外旅客在领取或办理退税时,应签署并确认《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单》(附件5)。
第二十三条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因故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的,退税机构可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应退增值税,待系统提供相关信息且比对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申请退税。
第二十四条退税机构应在每月15日前,通过出境退税管理系统(附件6)生成《境外旅客购物出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并报送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境外旅客出境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以下材料将被装订和保存,以供将来参考:
(1)《境外旅客出境购物退税结算申报表》;
(二)经海关审核并签署的《出境退税申请表》;
(3)海外旅客签字确认的《海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据》。
第二十五条退税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结算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时,应首先提交与省国家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备案。
第二十六条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对退税机构报送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比较后,按照规定开具《税收返还书》,并向退税机构申请退税。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每月向同级财政机关通报离境退税情况。
温馨提醒
1.海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退税商店标识规范
3.海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表
4.离境退税机构标志规范
5.购物离境海外旅客退税收据
6.海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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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自今年3月起,重庆对海外游客的购物和出境实行退税政策
地址:http://www.ccqdqw.cn/cqyw/3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