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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1.企业未被纳入“微型企业关闭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业务异常清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 .有健全的会计和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微型企业没有欺骗或拿走财政资金。
申报程序。
1.企业声明。申请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的企业应首先通过“微型企业援助”平台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网上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信息和图片。网上申请获批后,向辖区工商部门提交《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工商局初审。工商局受理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后,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工商局应根据申报情况随时召开会议,对后续补贴申请进行集中初审,并做好简要会议记录(见附件8)存档。会后,工商所签署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微型企业部审核。
3.分局审查。分行微型企业分支机构对工商局上报的微型企业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分行负责人在《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审核组审核。
4.审查小组的审查。由工商分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牵头,根据微型企业的申请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项目申报和审核资料由工商部门存档备查。
5.项目宣传。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行政审批大厅、工商办公场所、孵化园区等场所以及微型企业发展网络和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补贴单位和主要内容。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的,由工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实。
6.后续补贴分配。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工商部门应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相关微型企业名单。后续补助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到微型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三)申报和受理期限
1.工商所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微型企业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满足申请事项的要求,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应向微型企业反馈,并做好政策解释。
2.工商部门应在申请被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报送分支机构微型企业处。
3.备案期限
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10月30日(账户补贴除外,账户补贴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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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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