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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澄清了一些关于继续转移和延续养老保险的问题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明确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一些问题,并详细回答了跨省流动人口到哪里领取养老保险、各地如何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如何处理重复领取养老金等问题。
领取养老保险的地点取决于四种情况
根据此次下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四种不同情况,规定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地点:
1、养老保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
参保人在户籍所在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取待遇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累计缴费达到10年的地区收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0年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收缴手续;
3.年数不足以转入上一个支付期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转回缴费年限超过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领取待遇手续;
4.许多地方的年数不足以收集户籍地点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在户籍所在地收缴,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领取待遇手续。
如何计算付款期限
由于当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不一致,当被保险人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地不能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信息,或1998年1月1日之前提供的缴费信息不能在转移地支付,转移地应根据转移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将相应年份计为视同缴费期。
清理重复征收养老保险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经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种养老保险关系,继续领取待遇,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被保险人再次跨省就业的,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应当封存,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由领取待遇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收缴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国家在转移养老基金方面采取了哪些政策?
2009年,国务院对养老金转移做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结束了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的历史。
同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构建和应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的通知》,提出开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建设,从手工转移业务模式向电子转移业务模式转变,实现2011年全国各城市联网服务。
2014年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首次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转移接续,但应在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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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养老保险新规:养老保险的征收地点取决于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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