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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般原则草案第二稿已提交审议
据《重庆晨报》报道,2016年10月31日,《民法通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第二次审议稿补充说,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处理或传递个人信息,或非法提供、披露或出售个人信息。
民法通则草案的重要规定:
1.澄清关于遗嘱监护的规定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确定。与此同时,该草案将“其他近亲”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人资格后悔过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酌情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诉讼时效
同时,草案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性侵犯诉讼时效起始规则的规定,未成年人要求性侵犯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受害人年满18岁之日起计算。以前,受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许多遭受性侵犯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意也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当受害者成年后,他会自己寻求法律救济,但通常会超过时效期限。增加这项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到性侵犯的未成年人的利益。
这相当于,如果你在童年遭受过性侵犯,即使你当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和追究侵犯者的责任,你在年满18岁后仍然可以“秋后算账”,并要求侵犯者给予民事赔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对未成年人性虐待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从18岁开始调整,在获取证据方面仍然面临困难。
3.第一项规定受法律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个人信息权是现代信息社会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保护公民免受非法入侵,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增加了上述规定。
增加的其他条款:
在法人制度方面,草案增加了以下规定:因法人解散、宣告破产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人投资者滥用投资者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投资者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投资者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草案增加了社会服务机构的法人形式。
同时,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并补充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对草案进行了其他修正。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民法通则草案第二稿首次提交审议,以明确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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