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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机动车排放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据腾讯网消息,近日,《重庆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的备案审查,将于6月11日起实施。
本办法共有21条,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市环保局对全市检验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验机构将与市环保局联网,实现检验数据的实时共享
《办法》明确要求检验机构与市环保局联网,实时共享检验数据。在与市环保局联网前,检验机构应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即依法通过资质认证、使用依法通过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符合市环保局联网技术要求、制定并公示《排放检验承诺书》。
在此基础上,检验机构应向市环保局提交《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联网登记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检验机构联网技术规范符合性自评报告和排放检验承诺书。市环保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查上述信息并确定其符合要求,实现联网。
《办法》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在与市环保局联网的条件下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排放检验报告。同时,检验机构还应当将排放检验承诺、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检验标准、检验程序、操作规范、岗位人员、监督投诉电话、机动车排放检验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检验机构不得触碰10条“红线”
《办法》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形成“一车一档”,并至少保存2年。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办法》划定了10条“红线”,强调杜绝弄虚作假:一是设备运转不正常;二是检验设备未经验证或验证有效期外的结果不准确;第三,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的应用不正确,导致结果判断错误;第四,机动车辆的关键信息没有如实记录;五是插入的取样探头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六,将被检查的机动车更换为其他机动车进行在线检查;第七,机动车在线检测不插入取样探头;第八,如果不是在线检查,机动车将出具检查报告;九是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十是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其他行为。
市环保局表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环境保护部门将对伪造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进行处罚。特别是有上述10种行为中的第五种、第六种、第七种、第八种、第九种之一的,一经查实,按50万元处罚;以上五种行为之外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第一次处罚为20万元,第二次处罚为40万元,第三次处罚为50万元。
鉴于检查机构的处罚结果,环保部门将抄送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开揭露检查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调查情况。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市环保局将案件移交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并建议撤销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市机动车排放管理办法》对排放违规行为最高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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