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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识别的条件和程序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定时,企业应当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转让、捐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起核心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四)企业中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五)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三年的,下同)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几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中国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研发费用总额的60%;
(六)过去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证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如下:
企业申请
企业根据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注册,向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依法设立企业的相关登记证明;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批准证书、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准文件、认证认可、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员工和科技人员的说明材料;
6.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上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验证报告,并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说明材料;
7.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合格中介机构认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
8.过去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符合专家评审要求,随机抽取组建专家组。专家组应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检查和确定
评审机构应当结合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公告后,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有异议,应由认证机构核实。
第十三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网”上填写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营业收入等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四条对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认定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提交认定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不符合认证条件的,认证机构应当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收回其自不符合认证条件的年度起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名称或者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更(如分立、合并、重组和经营变更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证机构报告。如果认定机构符合认定条件,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保持不变。如果企业更名,将重新颁发注册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从更名或变更条件的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继续有效;交叉注册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由迁入地注册机构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机构应当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严重欺诈行为的;
(二)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或者两年未填写年度发展报告的。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认定机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有关规定,追回其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实、合规和保密的义务。对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要求和纪律的,应当予以相应处理。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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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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