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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释)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3月31日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控

第四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胎儿性别选择的限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016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释)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16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释)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以户籍管理为重点的管理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16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2016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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