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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的婚姻登记标准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民政部近日发布了《民政部关于印发〈通知〉的通知》,随后解释了新的婚姻登记标准政策:
问:2003年,民政部颁布了《婚姻登记暂行条例》,12年后又颁布了新的条例。主要修改了哪些新问题?
自2003年9月24日《婚姻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的婚姻登记更加规范,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暂行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急需修订。新的《婚姻登记法》主要对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内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审查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修订要点包括:首次提出乡(镇)婚姻登记处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很明显,婚姻登记机构应该配备一名专职婚姻登记员;将婚姻和家庭咨询以及婚姻登记和认证纳入《法典》;提出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补充和完善文件更换的程序和要求;显然,婚姻登记机关应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进一步为规范婚姻登记提供支持条件。
问:为什么要提高在乡(镇)设立婚姻登记处的标准和要求?
原《婚姻登记暂行条例》没有规定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因此,为了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婚姻登记,许多地方都设立了乡(镇)婚姻登记处,尤其是在群众路线教育的实践中。许多地方领导人要求将他们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婚姻登记权限下放给乡(镇),作为联系和便利群众的一项举措。婚姻登记与人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建立、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债务关系,也关系到个人隐私的保护。婚姻登记机关必须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婚姻登记办公室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办公室应有独立的婚姻登记场所,设有等候大厅、婚姻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但在实践中,由于民政助理同时也是大多数乡(镇)婚姻登记处的登记员,力量不足,人员变动大,变动频繁,导致登记随意性大,搭车收费和违规处理频繁,登记时间无保障等问题。同时,乡(镇)婚姻登记处没有独立的办公空间,硬件设施差,无法实现实时在线登记,没有档案室,档案管理不规范,不仅不能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方便,也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立必须符合《婚姻登记法》的要求,确保婚姻登记符合法律法规,方便人民群众。
问:婚姻信息网络化的现状如何,什么时候才能完全网络化?
近年来,民政部门不断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自2012年6月以来,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已在部级和省级实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基本实现了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和网上婚姻登记。为推进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2013年以来,我部采取多项措施,督促各地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并开发了一个供各地免费使用的历史数据补充系统。目前,自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全国已基本完成了现有身份证件历史数据的重新记录,部分地区已完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现有历史数据的重新记录。为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水平,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还对实时在线登记、历史数据补充、信息共享以及与相关部门认证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问:一些媒体报道了婚姻当局任意收费和搭便车的现象。民政部将采取什么措施来处理这些问题?
2004年,民政部下发了《民政部关于严格制止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韩民[2004]83号),明确规定坚决取消非自愿收费服务项目和各种打车收费,杜绝婚姻登记乱收费现象。以及进行执法检查等。推进婚姻登记机关道德建设,解决乱收费和搭车收费问题。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新《婚姻法》还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在婚姻登记场所”。下一步,民政部将结合调查和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查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法》增加了哪些便利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化管理、下放权力、方便人们经商和创业的有关要求,在《婚姻登记法》中增加了一些便利措施。一是婚姻登记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二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咨询电话,防止当事人因资料不全而来回奔波,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第三,允许有资格的省份为其管辖范围内不同地区的当事人补发结婚证。例如,如果当事人的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常住户口位于北京市延庆区,但现在在北京市东城区工作和生活,当事人可以向就近的婚姻登记机关(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结婚证,而无需返回延庆区补发。第四,要求婚姻登记处有独立的办理婚姻登记的场所,并配备等候大厅、婚姻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改变了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在同一区域办理的问题,个人隐私公开,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
问:为什么婚姻登记证书和婚姻家庭咨询被添加到《婚姻登记法》中?这两项任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环境的迅速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现象,如奢侈婚礼、奢华婚礼、闪婚、家庭责任缺失等。因此,各级民政部门以促进婚姻家庭和谐为己任,探索开展婚姻登记发证、婚姻家庭咨询等延伸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推进婚姻登记发证和婚姻家庭咨询工作,《婚姻登记法》纳入相关内容,鼓励有资质的婚姻登记机关积极开展相关服务,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婚姻登记发证工作是指地方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处设立的发证大厅,将简单的婚姻登记发证程序转变为庄严神圣的发证仪式,使已婚人士在温馨喜庆的发证大厅里了解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建立新家庭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摒弃俗艳奢华的婚礼排场,承诺在庄严的国徽下关爱一生。这项服务受到新来者的广泛欢迎和认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近千家婚姻登记机构开展了婚姻登记和认证服务,为数万对新婚夫妇举行了丰富多样的认证仪式,取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可和明显的示范效果。婚姻家庭咨询是指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处设立婚姻家庭咨询室,或引入法院工作人员设立家庭纠纷调解室,为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一对一法律咨询、情感咨询、心理咨询、纠纷处理、婚前教育等服务,以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北京等地民政部门也开展了婚姻家庭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了婚姻家庭文化进社区、婚姻家庭讲座等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群众传授先进的婚姻文化和管理婚姻家庭的技能,受到群众的广泛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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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解读新的婚姻登记标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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