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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反对网络电信欺诈的文件

据《重庆晨报》报道,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

1.欺诈的数额:价值超过3万元的欺诈性公私财产被认定为“巨额”

意见认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进行诈骗,骗取公私财物3000元、30000元、50000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极其巨大”。电信网络诈骗两年内屡犯不改,累计诈骗数额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两房一厅”联合下发文件,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欺诈,强调从重处罚情节

2.重罚:造成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

《意见》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包括:

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冒充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挥团伙,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重病患者及其亲属,骗取救灾款物,以公益、慈善名义进行诈骗,欺诈使用“钓鱼网站”和“木马”程序的。

“两房一厅”联合下发文件,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欺诈,强调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该意见,当发生电信网络欺诈时,欺诈的数额接近“巨额”和“极巨额”的标准。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有关规定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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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欺诈未遂:如果您发送超过5,000条欺诈性消息,或拨打超过500个欺诈性电话,您将因欺诈(未遂)而被定罪和处罚

意见规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以诈骗(未遂)罪定罪处罚:

——发送欺诈短信5000条以上,或拨打欺诈电话500次以上;

-在互联网上发布欺诈信息,页面浏览量超过5 000次。

根据该意见,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数量达到相应标准的十倍以上,将被视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同时,意见明确规定,上述“打欺诈电话”包括打欺诈电话和接听受害人回电。如果您重复拨打和接听同一个电话号码,并重复向同一个受害者发送欺诈信息,则呼叫和接听的次数以及发送的消息数将累计计算。李瑞琪说:“这一规定可以根据犯罪分子诈骗的数额,以及犯罪分子发送的诈骗电话和诈骗信息的实际数量来定罪量刑,保证了更加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从而体现出罪与罚的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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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量刑:在确定量刑起点和量刑基准时,你通常应该选择高量刑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欺诈既有尴尬又有未遂,如果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将从重处罚;那些达到相同量刑范围的人将因诈骗罪受到惩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同时构成诈骗、诈骗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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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打击共犯: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

该意见认为,任何人故意实施电信网络欺诈,并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或手机卡、“伪基站”设备、互联网接入或支付结算、场所或交通工具,应视为共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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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其他方式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构成数罪并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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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意见还对金融机构等提出了“硬性约束”。,规定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电信运营商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重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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