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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的监狱管理局提交了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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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健敏,男,1973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100219730805021x ),汉族,大学文化,研究生学历,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 目前在安徽省九成监狱分局第二十一监区服刑。
安徽省黄山市惠州区人民法院于年1月11日在()纹章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书中,因被告吴健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赃物人民币299800元(含购物卡97200元,暂由黄山市惠州区人民检察院扣除),依法追缴,由扣押机构上缴国库。 被告吴健敏不服,提出上诉。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4月16日以()黄中法刑终字第00027号刑事裁断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年5月16日派遣了9成的分局进行服刑改造。 (主刑期为年6月22日至年6月21日)。
该犯最近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狱以来,可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狱纪律。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端正。 在新组长岗位上服从分工,服从安排,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完成岗位职责,这一作案改造表现受到民警好评。 另外,该犯在得分考核中被表扬了2次,在记录功上被表扬了2次。 该犯缴纳没收财产的人民币2万元,并附上黄山市惠州区人民法院的支付收据。
该罪犯提出假释申请,其父吴本发保证书,年11月11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律界人士社区影响判断意见为:该罪犯平时良好,经济基础好,家庭邻里关系融洽,其亲属和邻居配合司法所和社区接受监管援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该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监狱和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假释罪犯吴健敏。 特别要求裁定。
一致性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年
月球
日
附:罪犯吴健敏卷宗材料共
壹
卷
壹
书籍页。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罪犯吴健敏假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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