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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监狱
罪犯孙树华提交减刑建议书
()大鉴减字第370号
孙树华,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中学文化,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门冈保安,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六平路6号3-2-1。 目前在辽宁省大连市的监狱服刑。
辽宁省大连市西冈区人民法院于年6月18日作出()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在罪犯孙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纳)。 年8月20日被关进辽宁省大连市的监狱。
刑期开始时间:年8月11日至年8月10日释放时间:截至年8月10日,刑期为10个月。
该犯最近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入狱后,才能认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规则,积极参加教育改造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考核标准,可以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认识到该犯过去的法律意识淡薄,自制能力差,应该成为今天的结果。 入狱后,可以认罪服法、悔改、记住警察教导,在改造中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犯人行为规范》为标准约束自己。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的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布置在课堂上的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考核要求。 劳动中态度端正,积极主动,服从分配,严格遵守劳动现场管理规定。 在监督区的加工生产劳动中,积极协助各劳动共犯,协调生产现场产品采购,有序完成各种生产任务,同时保证产品质量,受到警官的表扬。
如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实有悔改的表现。 获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一次。 年9月至年7月,考核分为累计210分,成绩记录达到2次,表彰1次,总考核分为240分,符合减刑条件。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者孙树华扣除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别要求裁定。
一致性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监狱
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罪犯孙树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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