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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和国务院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之我见
一、一般要求
加强产权保护,根本政策是全面推进法治。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密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新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方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平等保护。完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共经济的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共经济的财产权也不可侵犯。
-坚持全面保护。保护财产权不仅包括保护财产权、债权和股权,还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权。
-坚持法律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可依。
-坚持共同参与。实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增强公民的产权保护和契约意识,加强社会监督。
-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眼当前,着力解决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提高产权保护的准确性,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激发各种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第二,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保护
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完善金融、采购、营销和投资等相关内部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经理层监督,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登记注册。 国有资产的转让、清算和退出程序及交易行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控制。 建立健全权属清晰、责任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实现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平等使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认和保护制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核实、登记、储存、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产权转让交易,有效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少数人侵占和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占和非法控制集体资产。坚持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废除对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障碍,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受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完善平等保护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加快民法典编纂,完善产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违反公平原则的法律法规,把平等保护作为规范产权关系的基本原则。完善以企业组织形式和投资者承担责任方式为基础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和废止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法律、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强刑法对非公有财产的保护。
四、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坚持有错必纠,狠抓认定和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分析一批侵犯产权案件。依法筛选涉及重大财产处置、民营企业和投资者违法投诉的产权纠纷案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确实错误的案件,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完善终身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从源头上有效防止错案发生。严格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新旧法律相宽等原则。,客观地对待和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5.严格规范处置涉案财产的法律程序
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认真决定是否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如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要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以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在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措施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违法,处置个人财产时不随意涉及企业法人财产的;在处理企业法人财产时,不得随意牵连股东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财产。严格区分非法收入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的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的财产,处置非法收入时不涉及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产的保管、评估、估价、拍卖和出售制度,做到公开、公平、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认真掌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纠纷与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并购时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监禁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和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清、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案件,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绝不涉嫌犯罪的原则,严格禁止有罪推定,防止经济纠纷被视为犯罪。严禁党政干部干涉司法活动、司法纠纷和处理具体案件。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视为违法犯罪。参与犯罪的私营企业投资者,在当事人服刑期间,应保证依法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七、完善政府的守信机制
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廉政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对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与投资主体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变更、更换领导等为由违约或毁约。因违约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变更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企业和投资者遭受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在企业和公民的产权因政府违约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将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将政府绩效和失信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建立政府失信记录,建立和完善政府失信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政府失信的处罚力度。
八、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适用于征收征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扩大公共利益,细化和规范征收征用的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的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对被征用者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赔偿上限,探索建立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实施惩罚性赔偿,侵权人应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从而增加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建立假冒产品原产地信息收集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国际刑事执法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加强品牌商誉保护。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加强机制和平台建设,加快知识产权转移和转化。
十、完善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制度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后续期限的法律安排,促进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期保护的良好而稳定的期望。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股,坚持同股同权、同利,努力避免大股东凭借自身优势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建立兼容职工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激励机制。深化金融改革,推进金融创新,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让人们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增加人们的投资渠道。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削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土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的产权,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十一、为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环境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综合保护和法律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加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倡导艰苦致富、保护产权、促进创业的舆论引导,总结和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司法援助制度,确保人民在财产权受到侵犯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充分发挥工商联和行业协会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私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中小企业产权纠纷维权援助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积极作用,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和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共同努力,狠抓落实。各地区要建立党委领导、NPC政府和司法机关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产权保护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启动基础性、标志性和重点性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有效。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和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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