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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调整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
据腾讯网报道:2016年5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确定退役士兵和创业就业重点群体税收优惠额度的通知》。通知指出,退役士兵等重点人群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通知,请参见:
实施期限: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直至3年期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规定
对自谋职业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除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退役士兵就业单位规定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加工企业,以及街道、社区有加工性质的小企业单位新增岗位,当年新招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当地教育费附加和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根据3年内每人每年6000元的实际招聘人数依次扣除。
其他主要群体的税收优惠:
就业企业家
对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个税政策”或“个税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个税政策”或附《大学毕业生个税证》)的个体户,在3年内,按每户9600元的年度限额,依次扣除实际增值税和城市维护费。
从事以下工作的单位
新增岗位中,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加工企业,以及街道、社区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在1月27日前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2015年(以“企业税收吸收政策”为标志),随着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社会保险费的依法缴纳,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将在三年内按每人每年实际从业人数依次扣除。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重庆调整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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