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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0日

长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府发[2011]9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本意见适用于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申请长寿公共租住房屋通知书

一、管理机构

区房管局是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相关平台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区公房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审核、数据库建设、租金分配、租金收缴、维护和交易审核,以及房屋出售和回购管理。

二、应用方法

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家庭、单身人士和多人申请。

(一)家庭申请,必须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律支持、赡养和扶养关系的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2)如果只有一个人申请,我就是申请人。未婚者、离婚或丧偶者、无子女者、独自在城市工作者或独自在其他地方工作者均可作为单身者提出申请。

(3)如果多人合租,租户必须符合申请条件,租户人数不得超过3人,其中一人应确定为申请人,其他人应确定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二)在本地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并有支付租金的能力;(三)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限额标准;(4)没有住房和住房困难的家庭,但直系亲属有能力在本区获得住房援助的家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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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稳定的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或者自申请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2.本区退休人员;

3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个人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两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两人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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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收入和财产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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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员和区级以上复员军人、国家劳动模范、烈士、获二等功的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3)无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该区域内拥有自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且未取得产权证的私有产权住房),且在申请日前3年内未租住公房或廉租房,且未转让该区域内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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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家庭,或者租住的公有住房为丙类或丁类危房,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家庭。

公有住房中的丙、丁类危房是指出租的国有直管公房和国有企业整体或局部的危房。

计算方法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籍人口。

房屋建筑面积按公有房屋租赁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计算;如果有多个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将一起计算;家庭人口是根据登记人口计算的。

(五)住房补贴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其配偶的父母在市区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四.应用要求

(一)申请人可以在长寿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您也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登录长寿区住房交易网申请并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每个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租用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4)申请材料

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证明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收入证明一年以上;或者自申请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灵活就业和居住证明,并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连续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或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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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地区退休人员应领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月养老金待遇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由其工作单位认证。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没有工作的,应当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无房家庭应当向区房产登记机关申请无房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证明或区房产登记机关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属丙、丁类危险的公有住房需要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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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1)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员由区人事部门发放;

(2)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英国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和英国劳动模范证书;

(三)获得二等功以上的转送士兵,提供立功奖状;

(四)烈士为烈士提供优待证;

(5)一级和二级残疾人提供残疾证明

上述材料属于提交的证书原件及证书、证书或合同的复印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实。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凤城、颜佳、江南、杜州镇规划区内转让住房不满3年的;

(二)因离婚无房,但离婚不满一年的;

(三)其他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特殊情况。

V.审查租金分配

(1)接受

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点并出具受理证明。

(2)初审

初步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初审合格的提交区公房管理中心审查;书面通知申请人取消资格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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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

区公房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合格的宣传;书面通知申请人取消资格并说明理由。

(4)宣传

通过复试的申请人将在长寿区住房交易所网站上公布,包括收入、住房和其他相关信息,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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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等候名单

公示后,如无异议或异议成立,可进入申请人等候名单,申请人可向房地产网或长寿区申请点查询。在等待期间,如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和家庭数量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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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金分配

区公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将配租房屋的户型、数量、位置、申请期限等相关信息在房屋交付网络和《长寿日报》上公布。并根据申请期限,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和相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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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期限是指区公房管理中心公布的申请人可以参加摇号租赁的申请时间范围。

2.相应公寓布局面积是指与申请人家庭数量相对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面积。原则上,一户配一间房,两户配一间房一厅及以下,3-4户配两间房一厅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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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两个家庭成员,父亲和女儿或母亲和儿子,一套两个房间和一个客厅可以按三户出租。

3.瑶瑶由区公房管理中心主办。根据分类方法,根据申请人通过电子摇号系统选择的地点和公寓大小进行分配。未能获得租金分配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抽签直接进入下一轮租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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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家庭可以实行单独轮候,定向分配租金:

1.丙类及丁类公屋租户;

2.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员;

3、在本地区工作的国家或省劳动模范、国家劳动模范、烈士,获二等功以上的复员军人;一等和二等残疾人。

4、申请分享。

(七)签订合同

收到租金分配确认通知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区公房管理中心出具的入住通知后30天内,持身份证、租金分配确认通知和入住通知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长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此租金分配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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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丙类和丁类公共住房危房的家庭,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办理公有住房腾空手续。

六.租赁管理

(a)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为5年。

2.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承租人应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到期或终止时,保证金本金应退还,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有违约,相关费用应从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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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但需要确定新的承租人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合同剩余时间计算。

(2)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同位置、质量和类型的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租金动态调整,每两年向公众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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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在每月20日前按月支付租金。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门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的利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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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根据租赁合同通知单位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直接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

(3)房屋管理

1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承租人自用,不得出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当按时支付房屋使用中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两年向区公房管理中心报告一次住房和收入情况。未按规定报告的,视为放弃租赁房屋,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装修房屋。承租人应对房屋内的易损易耗设施以及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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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保修期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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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多人分摊租金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在租赁期间,不得有其他人住在一起。

(4)租金变动规定

因租户数量变化或工作地点变化,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位置的,可向区公房管理中心申请变更租金。

1.变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如果您变更申请租金变更的地点,经审查和公示后,您将重新进入申请人的轮候名单,参与摇号租金分配;在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人员经审核公示后,可进入换租等候名单,并根据公布的空房情况、换租等候顺序及相应的户型面积进行一次换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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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金变更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要求腾空原租赁房屋。

(e)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的街道镇应当设立由社区居委会、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和住户代表组成的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区的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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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物业服务公司由区公房管理中心选定承担住宅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批准。物业服务费每两年动态调整并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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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享有原租赁房屋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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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租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本小区的房屋。,并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或者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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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终止,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收回,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4)撤回条款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到期或终止时腾空房屋,并结清租金、水、电、气、物及其他相关费用。原房屋及设施损坏或丢失的,承租人应当予以恢复、修复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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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承租人不符合租赁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赁条件而拒绝退房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两倍收取,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有必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监督管理

(一)区公房管理中心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赁资格进行抽查和审查,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取消租赁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制止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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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房屋、收入等、骗取公共租赁住房、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期间,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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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区公房管理中心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区公房管理中心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核实和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符合《重庆市长寿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条件的家庭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规定和程序办理,在配租时可由区公房管理中心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向承租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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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颜加和江南地区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代表其职工提出申请。

十一、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本意见中提到的上述及以下,包括本数。

十三、本意见由区房管局解释。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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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申请长寿公共租住房屋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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