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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乙型肝炎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据《重庆商报》报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将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纳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的通知》,明确表示从3月1日起,我市将把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和肺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纳入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
其中,慢性乙型肝炎是有特殊医疗保险的慢性病,肺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是有特殊医疗保险的主要疾病。用人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并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第二档;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慢性乙型肝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我市参保人员需要查询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可拨打热线12333。
如何报销?
慢性乙型肝炎特殊疾病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按单病种限额结算,不含支付线。限额标准为6000元/年。被保险人新增特殊疾病不满一年的,按照新增特殊疾病的实际月数计算报销限额。
参保人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中与疾病相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和药费均纳入报销范围(在限额内,药品不受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限制)。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医疗费用按年度累计计算,限额标准内报销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分别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按比例限额报销。门诊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无报销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
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和慢性病的,每增加一种,每年报销限额将增加200元。
肺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高于起付标准且低于总支付限额的,按90%报销,起付标准每年计算一次。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按规定报销。
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扣除线,扣除线每年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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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小细胞肺癌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是这样报销的
已参加我市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并取得恶性肿瘤特殊疾病资格且符合准入标准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其本人或其监护人可自愿申请,其门诊医疗费用可按单病种限额结算,标准为4万元/年。原则上,在自然年内不得改变。被保险人新增特殊疾病不满一年的,按照新增特殊疾病的实际月数计算报销限额。
参保人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中与疾病相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和药费均纳入报销范围(在限额内,药品不受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限制)。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医疗费用按年度累计计算,在职工医疗保险限额标准内报销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居民医疗保险限额标准内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内未报销的费用计入自付费用,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
来源:重庆新闻
标题:从3月1日起,慢性乙型肝炎将纳入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你必须这样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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